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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〉的决定
李某因琐事与刘某发生争执,次日刘某邀吴某携带匕首前往李某家中报复行凶,李某受伤后向居住在其隔壁的表哥魏某求救,魏某赶来又被刘某和吴某刺伤,刘某和吴某遂逃离现场。经法医鉴定,魏某系因锐器刺破股动脉失学性休克死亡,李某构成轻微伤。案发后吴某在逃。魏某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承担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、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13000元。
2018
03-22
非法拘禁附带民事诉讼案
【案情介绍】 被告人刘某,男,27岁,原系郑州铁路公安处商丘站公安派出所民警。 刘某非法拘禁案1997年5月19日由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立案侦查。1997年6月28日该院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。起诉书认定犯罪事实如下: 1997年5月9日16时许,706次旅客列车驶抵木兰火车站,鸭贩张甲、张乙从行李车上卸下鸭崽时,被告人刘某的妻子张丙向其索要鸭崽遭拒绝。被告人刘某与前来接班的民警小刘(另案